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提出“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专家学者热议话题。有人认为物流降成本范围从物流企业扩大到了全社会;有人得出社会物流成本不等于物流成本的结论;有人觉得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就是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有人担心物流降成本变成降低物流企业服务价格。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与计算》《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结合工作实践,谈点个人拙见。
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物流的物品,什么是社会物流总费用,什么是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物流成本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关系,物流成本与物流企业服务价格的关系。否则,不仅不能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还可能影响现代物流业的高质量发展。
社会物流的物品,是指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全部物品,是社会物流产业活动的对象。为避免重复计算,社会物流的物品按初次来源计算,即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产生从供应地向接受地实体流动的物品。从国内社会物流物品的初次来源看,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的农林牧渔业产品;二是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的工业产品;三是外部流入货物;四是进入需求领域的再生资源商品;五是单位与居民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解释,物流成本是物流活动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这里的物流活动,就是上述社会物流的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流动的过程。
《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社会物流总费用是指国民经济各方面用于社会物流活动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给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环节的费用;应承担的物品在物流期间发生的损耗;社会物流活动中因资金占用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社会物流活动中发生的管理费用等。社会物流总费用划分为运输费用、保管费用、管理费用三部分核算。《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对每一部分核算都规定了具体范围、数据来源和计算公式。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全社会物流成本”,强调了物流成本的社会性,也是“社会物流总费用”的应有之义。
不难看出,上述“社会物流总费用”就是“物流成本”,就是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全社会物流成本”。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工作任务中提出要“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与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一脉相承,是同一意思表示。如果说“全社会物流成本”≠“物流成本”,《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与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就有了不同的范围和着力点,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降低物流成本后,有人担心要降低物流企业服务价格,这就需要弄清企业物流与物流企业的区别。生产和流通企业围绕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物流活动,我们称之为企业物流,如生产物流、销售物流。从统计数据看,生产物流总额占比超过8成,物流成本占比较高。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我们称之为物流企业。不论生产和流通企业自营还是外包给物流企业,都要消耗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也就是说,物流成本既包括生产和流通企业自营产生的物流成本,也包括外包给物流企业产生的物流成本。
物流企业从事物流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即为物流服务价格。强调“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切不可将其简单理解为降低物流企业服务价格,而要立足经济发展全局和现代物流全链条,将提质增效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以更大力度推动制度性、结构性、管理性、技术性降成本,打造物流降成本升级版。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涉及“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指标,有人用此作为评价社会物流成本高低的标准,与物流成本混为一谈,这是不科学的。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是社会物流总费用除以GDP的值,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物流效率、物流业发展水平。通常来说,物流业越发达,效率越高,物流成本越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在GDP中的比重就越低,表明物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影响是显著的。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受宏观经济状况、地区产业结构、运输方式结构、流通组织效率、物流税费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是一个多维度指标。在世界上没有一个所谓科学合理的比率,并非是越低越好,理论上也不可能趋零。
江苏省物流产业促进会 周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