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上述罚款事项。此外,依据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对部分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