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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
《环球物流(GLS)》杂志(Gls.Global56.com) 2011 年 1 月 第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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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贸易融资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正是在这一模式运作中规避风险不利,让中储河北物流身陷巨额赔偿官司,且在前不久的法院宣判中两度败诉,钱货两空。那么,供应链金融究竟蕴含着怎样的业务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错综复杂的案情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2008年年初。当时,通过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行长赵薇介绍,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女老板曹连英签订了贸易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中储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
    而事实上,金鲲和奇石麟均为曹连英和李永平夫妻持股100%和90%的私企,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为获得2000万元流动现金。
    2008年6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和3%加价款项6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流支付2000万元货款。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
    按照双方约定,7月10日当天下午5时左右,奇石麟将2000万元货款给中储河北物流,双方第六笔交易钱货两清。几乎同时,在曹连英的眼皮底下,中储河北物流财务部也向金鲲公司开具了一张时间为7月11日的2000万元转账支票。为确保无误,曹在银行下班前,赶到付款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翟营大街支行,验明该支票为真。
    但到第二天早晨,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挂失”。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怒,当天遂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半年之后,2009年9月14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2010年5月6日,河北高院对一诉“票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2300万元。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今年7月,河北金鲲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物流还欠2000多万元货款”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买卖纠纷”诉讼。曹连英诉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18719吨价值2909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31589万吨铁精粉的总量,正是据此“监管日志”算出。
    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7月4日和10日两天记录有误,将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19792吨和5046吨货错误登记了。因此,面对“31589万吨”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辩,只得认栽。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储河北物流退还金鲲公司18719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元)。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贸易融资”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两诉皆败,5200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
    亟须加强风险防范
    面对着错综复杂的案情,人们不禁要问,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依法到底谁是谁非?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波认为,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他认为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针对外界关于本案究竟是贸易融资还是票据诈骗的争论,曾波均持否定意见。据了解,所谓的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同时,通过分析案情可以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
    那么,究竟该如何定位二者的行为呢?曾波认为,本案是企业为牟利而规避金融监管以致引起纠纷。在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当对自己民事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判断,不要玩弄法律,心存侥幸。“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中储河北物流在操作上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未能完全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导致一审败诉后不能从货场取回货物,减少损失。此外,监管日志未能准确无误地记载实际进出场货物,也是中储河北物流买卖纠纷败诉的关键。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不主张企业为牟利而规避金融监管,企业如确实需要贸易融资,可以按照银行的规定提交审批材料,依法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曾波对记者表示。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毅学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所以,要想使供应链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做好风险防范和规避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否则,会接连不断地有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
    规避风险有章可循
    关于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的问题,李毅学首先向记者介绍了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所谓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在供应链金融运营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产品的价格波动,如有色金属、铁矿石、煤炭等价格波动明显,相应的风险也很大;流动性风险,表现为银行手上具有的借款企业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往往因货物太多,价格降低幅度很大,规避起来很难。
    而最难规避的便是操作风险。据李毅学介绍,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区别。传统金融最关注信用风险,注重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如财务状况怎么样、规模怎么样、管理团队怎么样等;而供应链金融关注的是借款企业主体真实的贸易背景,关注的是担保品的状况,如借款企业主体有没有充足的订单、贸易上下游企业之间关联怎样、上下游企业信誉和规模怎样等。供应链金融采取大量的担保品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但也相应地提高了操作风险。
    那么,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比如《物权法》。在李毅学看来,《物权法》虽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最高法,然而总体上还比较笼统,缺乏相应的细则。所以从制度层面讲,还要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解读、规范。现在国家很重视制定供应链融资、物流金融的标准,比如中国仓储协会进行的仓储金融标准的制定工作,这对于规范相关业务具有重要作用。
    从银行层面讲,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物流金融平台或系统的建设。“如单据的扭转、资金流使用的状况,作为银行都应该通过平台或系统很清晰地观测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要针对客户设计合适的商业模式或业务流程。如应收账款,还款期本来应为30天,设计为15天还款是不可能的,模式要根据供应链的特点和客户的需求进行相关设计。”李毅学表示。
    从物流企业角度讲,最主要的风险是操作风险。物流企业的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对风险是否有相应控制能力和对策,这些对物流企业都非常重要。对此,李毅学从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流程角度向记者作了具体分析。他指出,物流企业首先要判断借款企业是否能够准入,要建立一套准入体系,对借款企业进行识别和评估,多方考察企业信用情况,审慎选择合作企业;此外,物流企业还要加强对物流、资金流的监管,严格按监管业务流程去做,建立监管平台,使监管可视化、智能化,从而降低操作风险。“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种类繁多,无法从整体角度做到全面规避,所以无论从制度层面、银行还是物流企业,都应该有针对性地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不同的风险设立不同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风险可控。”李毅学最后对记者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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