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
接我国《商品检验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基本任务有三项:
法定检验、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
按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口; 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者,不准销售、使用。 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按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口; 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者,不准销售、使用。
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公证鉴定。应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公证人的身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证明,作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的有效凭证。比如品质、数量证明;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车、船、飞机和集装箱的运载鉴定;普惠制产地证。
实施监督管理。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有关企业的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等,是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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