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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物流网:贸易手册—出口合同的履行

托运

CFR、CIF条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办理租船订舱,或以FOB条件成交而进口方委托出口方代办的,出口方也需办理托运手续。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出口方应负责办理保险。以推定交货方式(象征性交货)成交的合同,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

托运

一但信用证收妥无误,货物备妥,即应办理托运手续。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我各外贸企业均委托货运代理机构办理填制托运单,发出明确、详细、准确的托运指示。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运港、卸货港、运输标志或集装箱编号及封印号码、品名、数量等。这些内容都应和信用证完全相符,并应注明货物的毛重、体积。

托运时出口单位还须附交与本批货物有关的下列各项报关单据:

  • 出仓单(即出口单位的提货单,可凭以向指定仓库或生产厂提取货物)。

  • 出口发票及装箱单或重量单。

  •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属法定检验商品,应由商检局加盖检合格章,或附上检验合格证书)。

  • 出口收汇核销单。

  • 出口许可证(如属国家出口管理商品)。

货运代理机构接受托运后,即可向承运单位或其代理办理租船订舱业务。待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后,货运代理机构填制显示船名,航次和提单号码的“配舱回单”,连同装货单、收货单一起交付出口企业,托运工作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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